展会企业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2019-07-29 15:34:34   
浅议某公司参展产品被诉侵犯专利权(产品用途发明)的启示
一、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疑似侵权的发现 

    2016年3月2日,原告德某某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上海市国展路XXX号的“工银中心上海世博展览馆",在该处举办的“2016中国国际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护理用品原料展览会"上有S******等字样标识的展台处取得一份宣传资料及一张名片。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C22展位参展商系南京斯**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宣传资料封面印有斯**字样,内主要系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主要产品包含皮肤和头发护理原料(美白、抗皱、保温、美容多肽)、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防腐剂等,。。。产品目录中在美白&皮肤护理类下有编号为SC-2188、产品名称为SpecWhite?04(苯乙基间苯二酚)的产品,该宣传资料第20页系上述产品的具体介绍,产品编号:SC2188,INCI名称:Phenylethylresorcinol(苯乙基间苯二酚),CASNO:85-27-8,分子式C14H14O2,分子量214.25976,结构式:产品特性:1、美白功效:改善肤色不均,降低紫外线照射肌肤引起的皮肤着色。2、优秀的抗氧化剂:比VE/VC/BHT的抗氧化性好。3、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无潜在刺激性和敏感性。应用:广泛用于各种美白、祛斑剂抗衰老的产品。建议添加量:0.1-1%。  

 二、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2004年5月24日,西***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8。2013年5月20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西***公司,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式1化合物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式1化合物的物质混合物作为酪氨酸酶抑制剂用于非治疗目的的皮肤和/或毛发增亮和/或作为食品工业中的褐变抑制剂的用途,其中:R1是-氢-甲基-具有2-4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烷基-OH或-卤素,R2是-氢-甲基或-具有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烷基,R3是-甲基或-具有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烷基,并且R4和R5各自独立地是-氢-甲基-具有2-5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烷基-OH或-卤素。

"权利要求2为:“式1化合物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式1化合物的物质混合物用于制备皮肤和/或毛发增亮药剂的用途,。。。。。。。。。。。(略)

"权利要求4为:“芳香组合物,包含(a)具有感官作用的量的芳香剂,(b)具有酪氨酸酶抑制作用的量的一种或多种式1化合物,。。。。。。。

"权利要求7为:“式1化合物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式1化合物的物质混合物用于制备(a)抗皮肤和毛发褐变、(b)抗老年斑和/或(c)抑制不希望的食品褐变的药剂的用途,。。。。。。

"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如果人皮肤中形成黑色素的黑色素细胞由于某种原因而分布不均匀,那么就会产生比周围区域的皮肤颜色更浅或更深的色斑,为了消除这种问题,使用增亮剂以至少部分地帮助匀化色斑;另外,对于许多人来说,需要增亮他们天然的暗肤色或防止皮肤色素沉着;为此需要非常可靠和有效的皮肤和毛发增亮剂;许多皮肤和毛发增亮剂含有酪氨酸酶抑制剂,这些抑制剂或多或少具有功效,但是这仅仅是用于皮肤和毛发增亮的一种可能的方法。

本发明的首要目的是指明一种活性物质,该物质具有良好的亮肤效果,可以以高纯的形式制备,是皮肤学和毒理学可接受的而且还对光作用表现出良好的稳定性,目前本申请人自己的研究表明,式1二苯基甲烷衍生物实现了这些目的,因此可以优选用作酪氨酸酶抑制剂。通常由于美容原因而发生酪氨酸酶抑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具有治疗特性,另外,式1化合物也可作为褐变抑制添加剂用于食品工业或香料工业中。在用于美容和/或治疗性亮肤以及治疗老年斑的优选方法中,根据本发明所用的增效活性混合物的浓度也在0.0001-20%(m/m)的范围内,优选在0.001-5%(m/m)的范围内,特别优选在0.01-1%(m/m)的范围内,每种情况下都基于含有该混合物的化妆品或药用产品的总质量。

经一审庭审比对被告宣传资料的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式1化合物作为酪氨酸酶抑制剂用于非治疗目的的皮肤增亮的用途,式1化合物用于制备皮肤增亮药剂的用途,式1化合物用于制备抗皮肤和毛发褐变、抗老年斑的药剂的用途,被告不确认两者分子式结构相同,同时认为两者用途也不相同。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原告认为式1化合物与香精组合构成芳香组合物,构成教唆间接侵权,被告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芳香组合物,与权利要求4不同。

三、被告(上诉人)的主要观点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证据不足。

混淆了被控侵权宣传册上“皮肤美白"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皮肤增亮"的概念。涉案专利是基于酪氨酸酶活性抑制机理,但现有美白产品实现黑色素合成的阻断并不都是基于酪氨酸酶活性抑制而实现的。同时,被控侵权宣传册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苯乙基间苯二酚的机理是基于其还原性和抗氧化作用,通过清除皮肤细胞内自由基的生成,实现美白的作用。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作用机理、功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四、法院的主要观点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二苯基甲烷衍生物作为酪氨酸酶抑制剂的用途,亦即化合物新用途发明,其具体限定了化合物的结构以及化合物的用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2、4、7,其中权利要求1主张式1化合物作为酪氨酸酶抑制剂用于非治疗目的的皮肤增亮的用途,权利要求2主张式1化合物用于制备皮肤增亮药剂的用途,权利要求7主张式1化合物用于制备抗皮肤和毛发褐变、抗老年斑的药剂的用途,权利要求4主张芳香组合物包含具有感官作用的量的芳香剂,以及具有酪氨酸酶抑制剂作用的量的一种式1化合物。

其中,权利要求1、2、7的区别仅在于式1化合物的用途不同。经比对式1化合物与被控侵权产品结构式,该结构式系R1、R2、R4、R5均是氢,R3是甲基时的式1化合物结构式。另外,该被控侵权产品在被告宣传资料的产品目录中归于美白&皮肤护理类下,具体产品介绍页面载明其产品特性具有美白功效,改善肤色不均,降低紫外线照射肌肤引起的皮肤着色,以及应用范围为广泛用于各种美白、祛斑剂抗衰老的产品。其中,改善肤色不均、降低紫外线照射肌肤引起的皮肤着色以及袪斑等功效和用途与专利说明书中皮肤增亮剂的用途相同,对应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非治疗目的的皮肤增亮的用途,因此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书区分了非治疗目的用途与药剂用途,说明书中亦区分了美容用途与治疗用途,而被控侵权产品宣传所载明的美白&皮肤护理并不能推出其亦具有治疗用途或药剂用途的宣传,故不落入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关于权利要求4,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式1化合物,区别于包含芳香剂和式1化合物的芳香组合物,故原告指控被控侵权产品亦落入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参加了展会,并将包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在展会上散发,已构成向不特定公众的许诺销售。被告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关于本案的启示

1、关于产品的用途发明

也是争议点之一。

本案是产品用途发明的发明专利。根据相关规定,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

本案法院观点是,涉案专利系化合物新用途发明,相应地,本案审查焦点应系被控侵权宣传资料所载之皮肤美白功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之皮肤增亮的涉案化合物用途。对此,本院认为,该焦点审查之关键在于考察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皮肤增亮的功效机理,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功效机理。

被告(上诉人)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基于还原性和抗氧化作用,通过清除皮肤细胞内自由基的生成而实现美白作用,即主张该产品具有新用途,但其对该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本案中,对于用途的理解以及相应的举证可能准备不足。

 

2、 关于被控专利侵权的应诉

本案属于专利侵权,又是已知化合物的用途发明专利。理应一方面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申请,作为一种策略;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检索已知论文、公开技术信息等,发现在涉案专利申请前该用途发明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已构成对起诉方的诉讼主张的约束。

 

3、关于参加展会前的准备

一般而言,应当在展会前,对所展产品、商标及标识和设计做好检索,保存相应开发设计等合同,对展台参访人员作“未经许可不得摄录”等告示。

如发现有侵权嫌疑,咨询专业人员,对可能的风险心中有数,了解相应的对策,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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