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① 参保人的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②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③ 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另,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④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 1 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 1 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缴费未满 1 年的,应在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后的 1 年内申请,逾期未提供申请资料的,不再支付。
⑤ 符合规定得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申办流程,请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待遇项目及标准
1、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本市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 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参 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生育津贴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公式=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天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