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应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我方完全胜诉
2019-07-29 15:37:44   
    2019年1月,对方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股份有公司股东资格,并办理2014年投资50万元对应的股权登记,并将委托单位列为第三人。对方主要提供青岛中院生效判决书一份(判决确认在第三人处投资收益归对方所有,第三人与股份公司系关联单位)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范律师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应诉。我方代理核心意见:双方未签订入股协议或其他合同、亦未取得股权证、从未享受过股东权利,不能确认股东。本案经崇川法院二次开庭,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9)苏06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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